1、企业须具有出口经营权,与国外进口企业有较稳定的业务往来关系,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无垫款不良记录;
2、资信情况好,在银行无贷款逾期或欠息余额;
3、出口业务的支付方式为信用证(L/C)或者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 、赊销(O/A)等;
4、支付款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经过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可扩展至360天);
5、企业的出口货物已出运并已取得有关单据,企业已全面、恰当地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卖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质量、数量问题,装船期、港口、转运等因素;
6、企业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持有短期出口信用险有效保险单及保险公司批复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
7、企业按照《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适保范围向保险公司申报出运并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8、企业同意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单有关权益转让给银行,并与保险公司及工行签订三方的《赔款转让协议》,且未发现存在保险公司除外责任范围内的风险;
9、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